见到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心生贪念,取走银行卡里的钱。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周某定罪量刑。
2014年9月7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周某来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大道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小区门口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支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有一张吴某的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在查看银行卡内尚有余额7000余元后,便取走7000元。周某归案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得到了吴某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周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认为,周某为人老实,与邻里人关系相处好,家庭和睦,村委会愿意监管,同意对周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情节,对周某依法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