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他人到传销窝点,在劝说加入传销组织未果后,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行为,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盘某有期徒刑一年、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一年、刘某、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田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杨某、姚某某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黄某、王某、盘某、姚某、刘某、何某、肖某、田某、杨某、姚某某等人系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成员,租住在衡阳市城区的多处居民楼内进行传销活动。黄某为传销活动的总负责人,与姚某、肖某、田某分别管理四家传销窝点,负责安排属下传销人员分工合作,以约见网友为名,诱骗他人来到传销窝点,采取强制购买传销产品(每套2800元,无实际产品)的方式,发展传销下线。
2014年7月4日下午6时许,刘某某被骗来衡阳市,黄某安排姚某等人跟刘某某见面。刘某某进屋后发觉受骗,想向外跑并大声喊叫,田某、王某等人抓住刘某某按倒在地,摁住其手脚,其他人用毛巾捂嘴,搜走了刘某某的手机、身份证和三张银行卡。田某接着给刘金生上传销课,劝其加入传销组织遭到拒绝。黄某强迫刘某某说出其银行卡。黄某指使人从银行卡内取款10,494元,自已又从另一张银行卡内取款1万余元。黄某拿8,400元交给传销上线购买了3套传销产品,余款1万多元被其占有,用于各传销窝点的开支。同月13日凌晨,黄某决定送刘某某离开衡阳市,购买火车票后带刘某某来到衡阳火车站,刘某某趁检票上车之机摆脱控制,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刘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98小时。该传销团伙还以同样的方式,分别限制欧阳某人身自由109小时,并逼取了欧阳某银行存款400元,搜走欧阳某现金1000元;限制张某人身自由221小时,并逼取了张某银行存款2700元,搜走张某现金100元;限制吴某人身自由187小时;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81小时。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某与被告人王某、盘某、姚某、刘某、何某、肖某、田某、杨某、姚某某为达到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竟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王某、盘某、姚某、刘某、何某、肖某、田某、杨某、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黄某组织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安排同伙逼问出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之一。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黄某对非法拘禁刘某某、张某起组织、指挥作用,姚某、肖某、田某分别对非法拘禁吴某、欧阳某、王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均系本案的主犯。王某、盘某、刘某、何某、杨某、姚某某在上级传销人员的安排下,参与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起了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为。姚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姚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姚某适用社区矫正。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十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姚某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