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烟、上网,不喜欢学习的梁某,因怀疑同学向老师告状,便用刀状玻璃刺向同学胸部。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从耒阳市某中学初二138班教室里的窗户上取下一块尖刀状玻璃,走出教室在走廊上玩时,看见被害人郑某,便上前质问其是否向老师告了他的状。郑某予以否认,被告人梁某见状遂用左手推了郑某一下,并用右手拿着尖刀状玻璃指着他上身比划着,郑某不予理会,并往后退了一步,被告人梁某遂用尖刀状玻璃郑某胸口刺了进去,随即抽出来扔在一边。郑某遂倒地昏迷,不久被老师和被告人梁某一起送往医院,但不治身亡。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为:郑某符合胸部遭受锐器作用,导致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经法院支持调解,被告人梁某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耒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及其亲属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梁某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