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贩卖毒品服刑,刑满释放不久,又重抄旧业。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贩卖毒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1月19日凌晨,吸毒人员黄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向其购买毒品,并约好在耒阳市云森商业城交易。之后,被告人吴某在约定地点卖给黄某400元毒品(4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2014年1月21日16时许,吸毒人员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向其购买毒品.之后,两人在约定的地点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吴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的红色药丸33粒,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一小袋。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吴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的33粒红色药丸,净重3.0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0.7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二次贩卖毒品,第二次被缴获的毒品达3.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