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花一万八便购得一辆丰田小轿车。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8月7日,被告人谷某经“谷某东”介绍,以18000元的价格从“谭某”手中购买了一辆白色丰田小车(该车悬挂假车牌“粤S*****,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均被打磨)。被告人谷某购车时未见该车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也未检查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经查,该车系2011年8月17日在郴州市北湖区被盗车辆。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7040元。该车现已被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谷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