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动车载客为生计的周甲因之前搭载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后受吸毒人员周乙之托,先后5次为其代购海洛因约0.15克,共牟利50元。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甲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周甲为维持电动车载客生计,常在我市某牌坊处候客。吸毒人员周乙曾见周甲搭载他人去购买毒品,知道周甲能够买到毒品。2014年10月24日10时许,周乙来到该牌坊处,交给周甲40元,要周甲为其购买30元海洛因。周甲见有利可图,表示同意,并到其知道的地点从毒贩手中以30元的价格,购得0.03克海洛因交给周乙,从中牟利10元。同年10月25日至27日,周甲又在同一地点,采取同样的方式,先后4次为周乙代购0.12克海洛因,共牟利40元。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为他人代购,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鉴于周甲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一克,不属情节严重,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