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受理谢某诉王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王某亦提起反诉,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500元。事后,王某撤回了反诉,法院在依法裁定准许的同时,对反诉费1500元是否应再减半仅收取750元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上述规定,反诉再撤诉均要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而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故依上述规定,王某交纳的反诉费1500元已是减半收取了一次,在其撤诉以后,不能再减半收取,应收取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