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全国法院的主要工作,提出了2015年全国法院的工作方向。阅读《报告》之后,感触、体会颇多,尤其对于人民法院在过去及今后工作中彰显刑事司法文明的诸多举措有了更为清晰的感受。
一、“此消彼长”,助推疑罪从无落地生根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这组数据其实“暗藏玄机”:一来法院审结了更多的刑事案件、判处了更多的罪犯;二来两者之间一比较,审结的案件增幅比判处罪犯的增幅大许多。这种“此消彼长”说明,法院在行使司法职能的同时,更加审慎地对待每一个被告人,更加严格恪守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人民法院“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呼格案、念斌案最终的处理结果,都体现了这一刑法原则。惩治犯罪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但是维护公平正义、平等保障人权是更高的追求。“宁可枉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这种简单粗暴的思想,将被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车轮碾过;从“万一这个人有罪”到“万一这个人无罪”,一字之差,体现了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彰显了刑事司法文明的进步。
二、有贪必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反腐”是2014年的年度热词之一,力度大、得民心。“积极参与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决不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体现了人民法院惩治贪腐的坚定决心。2015年要继续“高举反腐利剑,对腐败犯罪分子”,“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依法严惩”,有力回击了“反腐过头”、“选择性反腐”等错误言论,充分体现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2014年,各级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1739人,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净化了司法环境和社会风气,维护了法律权威。钱和权,最容易“任性”地挑战司法公平公正,损害法律权威,但“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朴素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人民法院不仅在顺势而为,更是在对司法不公宣战,是刑事司法文明的又一进步。
三、“禁穿囚服”,让每一个人得到基本尊重
无罪推定,即在没有经法院判决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然而,我们从诸多影视作品、现实接触中都会看到,不论是古代的升堂审案,还是现代的开庭审理,被告人都被贴上了一个看似有罪的标签:囚服。禁止穿囚服出庭,在很多地方早有尝试,但从未上升到这一高度:《报告》首提“落实禁止让被告人穿囚服出庭的规定”,看似风轻云淡,实则是一种颠覆。这一规定,既是对无罪推定的恪守,更是对人权和尊严的尊重。让被告人“体面”地接受审判,既体现了法律的博爱与自信,更体现了刑事司法观念的极大转变。摘下有色眼镜,落实刑法原则,更有助于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脱下囚服,一个小小的举动,其实是迈出了司法文明的一大步。
四、“圆桌审判”,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
刑法的功能与价值,不应局限于惩戒,尤其对于青少年,更多的应在于矫正和教育。2014年,各级法院“完善‘圆桌审判’方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继续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改过自新”,体现了刑事司法慈爱的一面。当下中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父母需要外出打工,或忙于生计,许多青少年长期没有得到及时的关爱和更好的教育,加上社会环境更加复杂,青少年本身心智不够成熟,是“失足”的高危群体。“圆桌审判”、犯罪记录封存,着眼于让失足青少年重新回归社会,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一面。或许在将来,我们还会有针对失足青少年及其他罪犯的全面的心理辅助机制,让更多的人浪子回头,改过自新。
《报告》中还提到了“制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律师意见的办法”等内容,从更加宽广的视野、更加细致的规定出发、落实,正是我国刑事司法文明一步一个脚印的生动注解。人民法官,任重道远。我想信,司法制度的不断的完善,将让法治成为现实,让社会更加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