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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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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志辉  发布时间:2015-03-20 08:37:33 打印 字号: | |
  当前,新农村建设逐步推进,农民改善居住条件,需要建新房。与此同时,农民占地违法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2013年,该院受理农民非法占地建房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4 件,2014年47件,经对受理的91件案件的研判,发现该类案件有五大特点:

  一是建房不报批现象突出。村民因子女长大、原有住宅过长狭窄、偏僻等原因需建房,原有的宅基地由于自然条件差、连垣共垛等不便于拆旧建新,村民又未能依据村镇规划分配到新的宅基地,在通过正常途径未能获得宅基地的情况下,部分村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再按照程序办建房手续,择地建房不报批,造成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事实形成。

  二是建房违法成本较大。改善居住条件,是农村村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建房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甚至欠下大量债务。强制拆除村民新建住房,必将遭到村民的强烈反抗,极易激化矛盾,发生暴力抗法情况。2014年,47件案件中有35件案件中的非法建筑已建成,若法院强制拆除,村民的损失较大,建房户难以承受违法后果。

  三是补办建房手续难度大。在正常不能分配到宅基地时,村民择新地建房时又往往侵犯基本农田、耕地等农用地,违反了土地用途。由于土地用途调规难度大或调规指标有限,即使村民愿意接受行政机关处罚,也很难补办好合法建房审批手续。2014年,47件案件中 31件案件的建房户事实上很难办到合法建房手续,非法占地建房状态继续延续。

  四是基层组织监察乏力。依照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组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送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实践中,村民认为报批手续复杂,为满足自己现实的建房需求,不愿意走正常审批程序,村组或村委会也默认、支持村民非法占地建房。基层组织对村组内的土地监察乏力,造成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增多,2013年,该院执结的5起案件中均出现该情况。

  五是执行到位难度较大。对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属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对农村违法建筑物,必须拆除,除村民自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外,由于客观原因,单依靠法院力量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难度大,并且,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很理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