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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继承法》与《保险法》死亡推定的冲突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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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东海  发布时间:2015-03-20 08:39:46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案例编写是理论研究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总结、分析,达到宣传法治和树立司法权威的目的,也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之一。近年来,上级法院非常重视案例编写工作,出台了相关文件,有力地发挥了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丰富法律、以案例普及法律的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促进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敬请本院全体法官,尤其是中、青年法官,要勤于思考,深挖案例,积极投身到案件编写工作中来,推动我院法学研究水平迈向新台阶。

  一、案情

  张甲、李乙为夫妻,婚生一子张小丙,张小丙妻子王小丁,全家两代四人共同生活在A市区。张甲父母生活在老家B县城,均健在。李乙父母生活在外地C市,亦均健在。2009年12月份,张甲作为投保人,以妻子李乙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儿子张小丙。2012年夏,张甲、李乙、张小丙三人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遇难,无法确认张甲、李乙、张小丙三人的死亡顺序。本案中保险金应当由谁继承发生争议。

  二、分歧

  本案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对同时罹难死亡顺序推定的法律冲突如何理解与适用,出现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继承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本案应适用《继承法》。即推定张甲、李乙先死亡,保险金由受益人张小丙继承。由于张小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金应当由张小丙的法定继承人王小丁继承,属于转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因《保险法》制定在后,属新法,本案应适用保险法。即推定张小丙先死亡,张甲与李乙同时死亡,保险金应当由李乙的父母继承。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先适用《保险法》解决保险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再适用《继承法》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即先适用《保险法》推定张小丙死亡,确定保险金为李乙的遗产;再适用《继承法》推定张甲和李乙同时先死亡,保险金由李乙的父母及张小丙继承。由于张小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张小丙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王小丁继承,属于转继承。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是法律适用的三大原则,但三者适用有一定的顺序,即首先考虑位阶,再来考虑新旧和一般与特别,而一般法与特别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只有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才能区分。《继承法》和《保险法》都属于狭义上的法律,是同一位阶;《继承法》和《保险法》所侧重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不同,并无新法和旧法之分;《继承法》和《保险法》只有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区别,如在审理保险纠纷时,保险法应为特别法,其他法则为一般法;而审理继承纠纷时,则继承法是特别法,而保险法则为一般法。所以,本案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在确定保险金是否作为遗产处理时应当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死亡顺序推定;在将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时应当适用《继承法意见》第2条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二,如果单独适用《继承法》或《保险法》,则保险金的继承会违背被保险人的意愿,造成不公平。单独适用《继承法》,则保险金由王小丁一人继承,不能照顾到李乙年老的父母;如果单独适用《保险法》,则保险金由李乙的父母继承,同样会对张小甲的妻子王小丁不公平。

  第三,从《继承法》和《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先适用《保险法》,再适用《继承法》法符合各自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是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确定了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的规则,这样能确保保险金能够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条是为了在继承人当中合理的确定继承关系,并适当保护卑亲属的利益,确定了推定长辈先死的规则。因此,从立法目的来看,只有先适用《保险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再适用《继承法》确定遗产的继承,才是符合各自的立法目的

  第四,先适用《保险法》,再适用《继承法》会产生同一份判决书中出现不同的死亡顺序的推定,在确定保险金是否为遗产时,推定张小丙先死,在确定遗产继承时,推定张甲和李乙同时先死。这看起来是矛盾的,其实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同时罹难死亡顺序推定只是一种法律推定,是为了构建一种裁判规则,并不是事实认定,因此,可以存在相矛盾的死亡顺序推定。

  虽然先适用《保险法》,再适用《继承法》是正确的,但同时也给法院法律适用带来了困惑,建议对《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做适当的修改,在不违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下,删除同时罹难死亡顺序推定,直接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顺序不能确定,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样既可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也能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也不违反立法目的,更加科学。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