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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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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军  发布时间:2015-03-25 16:05:50 打印 字号: | |
  记得四年前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原告之子于当年10月1日晚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107国道上与迎面而来的运输车辆左侧相撞,抢救十余日花费十余万元后死亡。死者年方17,花样年华之际,两原告作为父母悲痛欲绝。交警部门认定死者负事故主责。诉讼中二原告的代理人提出了5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减去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共计11.8万元限额赔款后,其余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范围内依约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肇事方依责赔偿。

  判决书草稿确认了两原告依法可诉求交强险项下1万元医疗费、11万元死亡伤残共计12万元限额赔偿。但两原告只诉求11.8万元,依当事人主义原则应视为两原告自愿放弃了2000元交强险赔偿。

  定稿的一刹那觉得判决似乎不当,但一时找不出异感何在,于是把判决草稿晾在一边。晚饭初毕,立马赶至办公室,于是在判决书中有了这么一段话:“虽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可自行决定放弃或主张,但这种权利的实现是相对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原告于应先期获得的12万元交强险限额赔款只主张11.8万元,当系失误。法院居中裁判不得越权代诉行使当事人的职权,即便当事人失误亦应当采取不干涉主义,但本案原告是在诉讼总标的额没有减少且尚需第三者责任险补充的情况下,放弃了2000元交强险限额赔款,这种表象放弃既与设定交强险的法律精神相悖,又将侵害第三者责任险中其他利益关系人如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商业利益,并可能相应扩大被告某某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可能侵害基于上述保险协议其他不特定第三者的利益,因此,原告的该表象行为违背法律实质,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的交强险限额赔款仍应确定为12万元”。

  当此段话跃于指端之际,脑海中倏然有种惊醒之感,法律之认知于法律之适用不仅仅在于法律执业者的良知和公正理念,更在于司法者本身既有之敬业内衷,也就是执业者的内心工作本性,否则,冠冕堂皇之下,踌躇满志之间,似是而非之际,自以为是之时,便是错疑诞生之辰!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