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分享到:
作者:阳素娟、谭文剑  发布时间:2015-04-01 09:12:40 打印 字号: | |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有约定利息的习惯,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会在借款时约定违约金,对于约定的违约金,应做何处理呢?

  张伟与李明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15日,张伟因投资需要,向李明借款100 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即于2014年8月15日到期,若张伟逾期不偿还借款,应承担借款总金额25%的违约金责任。李明将100 000元付于张伟后,张伟向李明出具了一份借条,上述约定在借条上均予记载。然借款期限届满后,张伟未按时还款,李明多次向张伟催款,但张伟仍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为此,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伟归还借款100 000元,并支付25 000元违约金。张伟辩称,借款属实,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伟因投资需要,向李明借款100 000元,双方约定逾期未归还,应承担借款总金额25%的违约金责任。此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张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辩称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李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伟应归还李明借款100 000元,并按约支付25 000元违约金。(本文中人名均用化名)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