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狗咬狗导致的故意伤害
分享到:
作者:王燕   发布时间:2015-04-23 08:45:24 打印 字号: | |
  两位优雅人士各自牵着自己的宠物狗在风光带散步,却因为宠物狗之间相互撕咬,各自主人为此发生争执,造成一人鼻骨骨折,眼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4月28日下午6时许,刘某牵着自己一条黑色挪威纳犬在沿江风光带地段散步,此时,宋某带“苏牧”、“摩萨”2条宠物狗和朋友曾某某来到该地段遛狗,双方相遇后,刘某的狗咬伤了宋某的狗,宋某认为刘某没有制止其狗,遂迁怒于刘某,朝刘某的脸部打了几拳。经法医鉴定,刘某双侧鼻骨骨折,眼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残疾程度评定为十级。在本院审理期间,宋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48000元,得到了刘某的谅解。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因宠物之间产生冲突而迁怒于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