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某、彭某某于1997年结婚,系老林二组组民,1998年生育一独子,并于2012年获得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年至2014年,老林二组在分配该组土地租金时,每人分配了575元。陈某某、彭某某夫妇要求享受独生子女户多分配一人份额的权益,遭到老林二组拒绝,夫妻俩遂将老林二组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老林二组按分配土地租金款人均575元的标准,对原告陈某某、彭某某家按增加一人份额分配,另行支付575元。
法官释法:本案系一种特殊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独生子女户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时享有增加一人份额的优待是一种特殊的成员权益。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增加一人份额的优待。《光荣证》既是国家对积极响应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民众一种褒扬和肯定,也是给予独生子女户获得相关优待的凭证。本案原告家庭作为独生子女户,被告不落实给予增加一人份额的优待,其行为已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二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坚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主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给予独生子女户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使他们感受到国家和集体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