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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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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玲  发布时间:2015-05-20 08:46: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颜某军、刘某发犯失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颜某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某发与颜某军签订了盐湖镇更新造林劳务合同。2014年1月4日9时,被告人颜某军在其兄颜某的安排下与被告人刘某发及雇请的周某等村民陆续到达盐湖镇林场仙鹅点水水库炼山。在炼山过程中,被告人颜某军、刘某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点火烧山,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大总面积98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04亩,荒山面积687亩,直接经济损失227138元。2014年7月6日被告人刘某发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颜某军经公安机关在其兄颜某的带领下主动投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军、刘某发无视国家法律,因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到法律,构成失火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军、刘某发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颜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颜某军、刘某发一案表现良好,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较好,重新犯罪的分风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颜某军、刘某发的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