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王某某以4900元的价格买下李某甲家责任山上的杉树。随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杉树砍伐并部分变卖,获利10000元。同年12月,王某某照葫芦画瓢,又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李某乙家责任山上的杉树,砍伐后部分变卖得8000元。经鉴定,王某某两次砍伐杉木共计52.9立方米。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释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要纠正“自家的树随便砍”的认识误区,除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外,采伐自留山上的林木同样需要办理许可证。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