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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驱赶公猪遭其咬伤 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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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莉   发布时间:2015-05-22 08:45:00 打印 字号: | |
  因他人公猪跑到自家猪圈中,年逾六旬的老人沈某生故而对其进行驱赶,在驱赶过程中遭公猪咬伤。饲养人魏某清和陈某美(二人系夫妻)在垫付部分医药费后,拒绝再对沈某生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求偿未果后,沈某生诉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魏某清、陈某美向原告沈某生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029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饲养的一头公猪跑到原告家的猪圈中,原告在驱赶过程中被公猪咬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受伤后,被告曾向原告支付费用2000元。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沈某生左臀部、左大腿、右大腿多处不规则条状痕(挫裂伤后改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如咬伤);沈某生伤势不构成残疾;沈某生误工损失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评定为30天;住院期间陪护壹名。此次伤害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73元。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魏某清和陈某美作为公猪的饲养和管理者,没有尽到看护职责,致使其饲养的公猪跑出并咬伤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咬伤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魏某清、陈某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原告沈某生养猪多年,应该对猪的习性有足够的认识,其不顾自身年龄和身体状况独自赶猪造成身体伤害,未完全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因公猪致伤的8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12298元。除去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赔偿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珠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