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对陪审员的印象来于一部1957年的老电影《十二怒汉》:十二个陪审员在一间房间内投票,决议一桩谋杀案(子杀父)的嫌疑人最终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这个18岁的孩子就要被送上电椅。案子的证据充分,案情清晰,陪审员一开始不耐于漫长的审批、又或者被案件表面所迷惑,不经讨论匆匆投票。在11:1票多数坚持有罪下,只有亨利.方达饰演的8号陪审员始终坚持提出合理怀疑,要求交叉印证、现场还原,最终经过反复推演,推翻了全部“充分证据”,12票not guilty。影片中,无论是4号陪审员的自信理性严谨,9号陪审员的智慧与善于观察、还是11号陪审员的立场坚定,8号陪审员不屈不饶的合理怀疑精神,都传达了对真相对生命的尊重,让我深深的仰望敬畏。正是这样一种情结,我一直对法官、陪审员的工作有着天然好感,不曾料到,居然有幸,让我亲身体验这份神圣的司法场域——2014年,我被选推到了蒸湘区法院民二庭,成为一名陪审员。
正式开展陪审工作后,我很快感受到真实的司法工作与电视、书本中所看到的大不一样。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外国的陪审团制度不同,陪审员参与审判但并不需要承担最终责任,一个陪审员在审批中所能起到的作用,不仅要看法官对陪审员意见的尊重,更多的还是要看一个陪审员自身的参与意识、知识水平(个人专业、常识、审判业务知识等)以及沟通协调能力。因为被分到民二庭,我所接触的基本都是经济类案子,很多案件中,财产纠纷的产生并不一定是有坏人做了恶事,而是各方对同一件事情的认识不同,适用法律的理解不同(毕竟我们这个社会大多数人即使有了法律意识,但是法律知识还是欠缺),为此甚至有的朋友、亲人反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清理法律都有道理。法官即使严格遵循法律断案,也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只能尽可能通过法庭调查,从各种凌散的证据、矛盾的表述中追索出事件本来的面目,在民利与法益的博弈中权衡价值,寻求平衡,所以很多时候,调解解决更趋于公平,而在调
解中,一个老道的陪审员通常能起到非常好的润滑作用,比如有一次案子就是两个多年的老朋友为了一笔陈年老债诉讼,因为案情简单,所以是两个陪审员和一个法官,另外一个年纪大的陪审大叔有多年的居委会协调居民矛盾的经验,从庭审开始前一直到结束后,一直以一个长辈的身份将心比心的劝解当事人各退一步。也许是感念于合议庭的用心,也许是当事人心中还有一份朋友之义,最后这个案子调解结案。
因为我国偏于大陆法系,法官在审判中所起的作用相当重要,所以也意味着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有着更强的要求。每回参加陪审,都能看见我庭的法官提前到达法庭做好准备;庭审中,哪怕是标的再小案情再简单的一个案子,我庭的法官都要对每一个细节不厌其烦反复询问、并且做好笔记,同时也会留下提问的时间给陪审员;庭审后也会拿出相应法条,向陪审员展示,征询陪审员意见。法官这种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陪审员工作的尊重和重视,于我而言是一种甜美的负担,让我开始自发的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审判的业务知识,带着问题向他们请教,希望能够在陪审中提出更专业的问题,更有见地的意见。
人无完人,法官虽然是做审判/调解的专业户,但在以法律人的角色调查了解案情的时候,也必然也带有一定的职业习惯的局限,而且,面对日益多变的社会、形形色色的案件,尤其是一些专业型的案件,比如医疗、建筑、金融等,即使经常学习,法官也常感到知识不够用。有次陪审一个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案子,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所提出的辩论意见里面都带有非常多的专业术语和知识,而且相互矛盾,我庭的法官很仔细的对相关的专业问题多角度反复多次的进行了提问,也还是不能即时辨别出来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只能以做笔记后期查资料的方式后期补充。陪审员制度的“通俗”目的,应该就是:让陪审员以一个专业人、法外人的职业/生活经验眼光看待案件,提出自己的疑问和建议,补充法官的知识欠缺和经验盲点的部分,从而能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出公平裁判,促进司法公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人民的法律意识要提高,对司法建设有更高的要求,陪审员队伍特别是基层陪审员,也需要加强和优化,吸引更多的社会精英、专业人士参与进来,这首先要从提高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培养职业荣誉感做起,路漫漫其修远兮。
陪审员的工作,让我收获良多,见识增长的同时,也交到了很多的良师益友,特别是我庭的法官,他们给予了我太多帮助,无论是对我业务上的淳淳教导、还是工作中的尊重重视,都让我深深的感恩,珍惜这段与他们共事的日子!
作者系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