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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贼赃仍买卖,赃物返还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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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梁冰  发布时间:2015-06-09 08:41:44 打印 字号: | |
  市面价值一万余元的三轮摩托半价就能买到,这样的便宜可不是什么好事。衡南县两名女子就遇上了这样的“好事”,图便宜明知是贼赃还买卖,没想到贪便宜不成反被罚金。近日,衡南县法院对一起销赃、买赃案件,对两位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处以八千元和五千元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邓某某(已另案处理)需要购买一台三轮摩托车用于做生意,经人介绍在明知对方出售的是盗窃所得的赃车的情况下以4650元的价格购买,后不久被告人唐某某夫妇又打算去长沙做生意,遂想将购买的这台三轮摩托车转手出售,经人介绍,被告人唐某某夫妇将该三轮摩托车以5280元的价格卖给颜某某。在卖车时,邓某某明确告诉被告人颜某某该三轮摩托车是别人盗窃所得的“贼货车”。经鉴定,该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11700元。案发后,该三轮摩托车已被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颜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购买、销售,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被告人唐某某、颜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二被告人所购赃车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颜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