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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伐林木建房 鲁莽行为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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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玲  发布时间:2015-06-11 10:31: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犯罪案。一审以被告人余某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余某平因自家建房需要木材,向弥泉乡政府方家桥管理区管理人员递交树木砍伐申请。在申请未获得审批且未办理林权证及采伐证的情况下,余某平私自雇人砍伐弥泉乡更生村石泥皂竹林内的杉木。经鉴定,被告人余某平共伐倒杉树229根,伐倒木材积共11、824立方米,折算成立木蓄积共18、19立方米。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余某平主动到常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平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平滥伐林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平主动到常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常宁市司法局已出据《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证明被告人余某平一直表现良好,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较好,重新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余某平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余某平的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余某平可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