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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生城镇就读 受伤致残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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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丽斌  发布时间:2015-06-15 15:32:4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周某(农村户口)系被告某县城中学高一住校学生,2013年5月23日原告在从学校二楼阳台攀爬到地面过程中掉至一楼地面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后,因原、被告之间就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周某系在城镇就读的农村户口未成年学生,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但其并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周某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周某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人认为周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周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侵权法遵循的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设计残疾赔偿金之初衷是从普通个体在未来可能遭受的收入损失来予以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法院 《关于经常居住地点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而不单单依户籍而定。

  本案原告周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在城镇按照城镇标准生活消费,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其计算残疾赔偿金,不符合生活实际也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另外原告周某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开支均来自父母的收入,在城镇生活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没有区别,且其以后可能在城市生活,,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