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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伤害,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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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梁冰  发布时间:2015-06-17 08:28:0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原告何某受被告谭某、赵某雇佣在某村修马路,作业期间在施工路口经过的两辆二轮摩托因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受伤。原告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并面临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

【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被告则认为原告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并不是提供劳务造成的伤害,该伤害是第三人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不应该由二被告承担责任。

  【法官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佣人员人身伤害的,雇员可以向雇主要求承担责任,也可以向雇佣外第三人要求承担人身安全侵权责任,雇员对此有选择权。而由雇佣外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被告谭某、赵某雇佣原告何某在其工地上做事,原告从事雇佣活动期间被经过工地的摩托车撞倒受伤,雇主谭某、赵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谭某和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也享有向雇佣外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