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周某,家住衡阳县城乡结合部的某乡村,属农村户口,2014年7月开始在附近的某陶瓷有限公司上班,因路途不远,故每天驾驶助力车上下班,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10月24日上午因在上班途中与被告凌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而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事故双方就残疾赔偿金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周某系在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以该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又未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居民,因伤致残其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周某系农村户口,起诉前没有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周某虽然系农村户口,未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其主要收入来自工矿企业务工收入,此次交通事故主要影响的是其务工收入,而非农业生产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标准,而不单单依户籍而定。受害人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周某虽然系农村户口,又未在城镇居住生活,但其在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以该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因伤致残,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相关规定,亦是指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可见,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情况紧密相关,其所受损收入的主要来源决定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本案中,周某虽未在城镇居住、生活,但其主要收入来自工矿企业务工收入,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致使其不能从事原有单位(企业)工作,主要影响的是其务工收入,而非农业生产收入,故残疾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随着我国城乡统筹的推进,城乡二元化的差距越来越小,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广泛流通,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和城镇在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等方面差距越来越小。如仅仅以生活和消费在农村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工矿企业员工相关损失有失公允。周某即使工作期间仍居住、消费均在农村,其相关损失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