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并呈现出保险公司高上诉率的特点。衡山法院2013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结案53件,上诉11件,上诉率20.75%;2014年判决结案79件,上诉13件,上诉率16.46%。上诉的24件案件中,有22件为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占91.67%,2014年更是达到100%。保险公司热衷上诉,不仅严重耗费了司法资源,更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笔者分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利用上诉拖延时间。因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导致保险公司理赔业务量大增,而办理赔案人手十分短缺。保险公司自身管理运行效率低,理赔基本需要省公司批准,内部工作人员往往应接不暇。赔案无法及时办理容易引发强制执行风险,影响赔案办理人员业绩评价,甚至可能遭受内部处罚,所以不得不采取上诉的做法以争取缓冲时间,导致“无奈”上诉、“批发”上诉现象严重。该院上述24件上诉案件有13件二审撤诉,其中部分案件是因保险公司上诉后争取到了充足的时间而主动撤诉,另有个别保险公司上诉后故意不交上诉费,等待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借此争取时间。
二是城乡赔偿标准不一。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基本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二元制”。2015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60元)”等,均是以城乡“二元制”为基础。部分赔偿项目,例如伤残、死亡赔偿等,因适用城乡不同的基数标准,导致最后认定数额差距巨大。当下农村人口前往城镇务工尤为常见,许多农村人口在城市长期居住,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赔偿案件时,多应依法按城镇标准核算赔偿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有异议而上诉。
三是被诉率和败诉率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实际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主动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该院近两年审理的185件该类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有130件,占70.27%,其中绝大多数案件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高被诉率与高败诉率,为保险公司上诉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通常有自己固有的理解,在上级保险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即使同类型案件已经两审被判败诉,其他类似案件判决后仍要坚持上诉。
四是通过上诉以期“减损”。该院保险公司上诉的22件案件中只有2件改判,2014年甚至全部撤诉或维持,无一改判。保险公司明知二审胜诉率极低,甚至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表示服判,但仍然上诉,寄希望于二审通过调解达到“直接减损”、减少赔付数额的目的。另有少数案件中保险公司因一审未能达成调解对原告不满,企图通过上诉拖延时间给对方造成压力而在二审中达成调解,以减少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同时,从宏观上看,通过上诉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资金周转压力、获取额外投资回报,以“间接减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五是上诉本身成本较低。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二审法院最终只按照保险公司(上诉人)有异议的部分收费。而保险公司上诉不完全否认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的情况比较常见,导致上诉费用在一审基础上大幅核减。如果调解或撤诉结案还将减半收取。另外,保险公司自身一般有专人负责诉讼案件,参与诉讼活动的其他成本亦相对较低。加上通过调解“减损”等手段,可以减少甚至抵消原本低廉的上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