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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法院审理一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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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玲   发布时间:2015-07-16 10:29:17 打印 字号: | |
  7月13日,常宁法院审理一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白尤贵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尤贵系一建筑开发商,因其所购地的建房容积率超标,规划局停止了对其所建房屋的规划合格验收,以致无法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白尤贵收到一条代办假证的短信息,便电话联系制假方,要求对方为其伪造两份《个人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并要求加盖《常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钢印章和《常宁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子印章。当天下午6时许,白尤贵驾车赶到衡阳市蒸湘区摩天大酒店附近,将《个人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式样表提供给制假方,过后不久对方将两份加盖有《常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钢印章和《常宁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子印章的《个人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交给了白尤贵,白尤贵当即付给对方现金180元。2014年8月底,白尤贵将两份伪造的《个人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表》连同其它办证资料交给其女婿徐少华到常宁市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2014年9月15日,常宁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人员秒穗军发现白尤贵所提供的两份《个人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表》系伪造。经鉴定,被告人白尤贵伪造的两份《个人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钢印章和原子印章均系伪造。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尤贵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尤贵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白尤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式减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白尤贵社会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白尤贵的犯罪性质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可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汤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