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日前衡阳县人民法院却判决了一起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讼请求的民间借贷纠纷。
同住衡阳县洪市镇的颜某(男)与李某(女)均系有家室之人。早在2008年左右,双方开始了一段不伦之恋,次年,颜某因经商向李某借款20 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1.5%。不料天有不测风云,颜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经济陷入困境,一时无力偿还借款。李某念及双方交情及颜某处境,一直没有追问借款。尔后,双方的恋情自行终止。2015年,李某无意中知得知颜某经济状况好转时,向衡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偿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开庭之日,被告未现身法庭,其委托的律师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原告顿时束手无策,无法提供能证明其诉讼时效尚未丧失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主张的借款属实,被告不按时偿还借款违背诚信,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超过,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丧失了胜诉权,遂作出前述判决。
有道是:痴情女赔了自家身子,损财呕气好悲催,负心汉钻了法律空子,财色双收不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