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4月10日,李某与W房产公司签订《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W房产公司位于衡阳县西渡镇某住宅1套,建筑面积130.55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035.7元,总价265 761元。买受人因出卖人的责任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向W房产公司支付了“两证”办理费4961元等费用。后衡阳县房产测绘队确认,李某所购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26.87平方米,较合同约定面积少3.68平方米。W房产公司至今未为李某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W房产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退还多收取的房款7695元、办证费4961元,并支付违约金7972元。
[法院判决]:W房产公司为李某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退还多收取的房款7695元,并支付违约金7972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被告未能依约为原告办理“两证”,合同履行明显存在瑕疵,构成合同履行违约,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依约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7972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所购房屋测绘面积较合同约定面积少3.68平方米,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款7491元(2035.7元/平方米×3.68平方米)。关于被告所收原告“两证”办理费用问题,因“两证”尚未办理,实际费用不能确定,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多收办证费用问题,本案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