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何翠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何翠金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通过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接受常宁市李志文、阳本潮、邓国华、朱国子“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800余万元,并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存入的方式进行结算。主要犯罪事实:1、2011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何翠金接受李志文“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700余万元,何翠金非法获利20余万元。2、2010年12月24日至2013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何翠金接受阳本潮“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593660元,何翠金非法获利30余万元。3、2010年4月9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何翠金接受邓国华“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121070元。4、2011年4月4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何翠金接受朱国子“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254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翠金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翠金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翠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翠金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同时,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从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也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