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常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谢玉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常宁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查处被告人谢玉兰吸毒一案时,对其位于常宁市水口山街道办事处大桥居委会余治柏家四楼的租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五小包白色晶状物和六粒红色药丸。经鉴定,红色药丸净重0.70克,从中检查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五小包净重11.6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玉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12.3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玉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