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养老育幼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更是天经地义。然而近日,衡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
案情很简单,该案原告何某系八旬老太,孤苦伶仃,有一女儿刘某,年逾六十。 因刘某长期不给何某赡养费,何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法院受理后,被告刘某觉得很冤枉:自己已年老体弱,尚且需要儿女来赡养,为何还要赡养母亲?经过承办法官一番耐心的释法析理,刘某才明白: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并不因本人年龄大而免除。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自愿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法官提示:赡养父母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应尽义务。若是成年子女确属没有负担能力,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尽到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