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80岁)与张某(61岁)曾是多年的朋友,张某于2008年立据向李某借现金55000元,但直至2010年张某只偿还李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500元,对余下欠款本金及利息催收无果,李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8666.67元,共计43666.67元,后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起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某除了每月有1800元的养老保险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每月1800元的养老金账户。随后被执行人张某提出异议,称法院无权冻结其养老金账户,应该解除冻结。
问题: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张某除了养老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否对养老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理由:
执行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更讲究量体裁衣,采取执行措施时更要与具体情况相适应,找到法律与人情的平衡点,不然会激发社会的矛盾,这与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相违背。就本案来说,在为被执行人张某预留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其养老金账户的措施,理由有:
第一、养老保金与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同,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政府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的一定现金资助,以保障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其基本特点是:第一是保证基本生活的补贴;第二是对于贫困人口的救济;第三是临时性。若强行“剥夺”最低生活保障金,断了“养命钱”,就等于把被执行人逼上了绝路,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养老保险金则不同,它具有工资的属性,并不是被执行人的“养命钱”,具体数额因人而异,有的多则几千元,少则几百元。那么在民事活动中,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离退休人员当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保证其必要的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当然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在法律和情理上都难以让人接受。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被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养老金收入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为了平衡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的关系,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冻结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结合本案具体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李某已近耄耋之年,被执行人张某也逾花甲之年,若法院不能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那么申请人李某的债权便无法实现,一纸判决对于他来说就是一张空白条子,这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初衷相违背,被执行人张某的赡养问题,可以依靠其子女的赡养和预留保证其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等渠道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