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上午10时12分,本院民三庭对原告凌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在宣判过程中,刘某某哄闹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毁损审判设施,严重扰乱审判秩序,被决定司法拘留七天。
刘某某系本县石市镇人,读书不多而性情暴烈,丈夫凌某某因不堪忍受曾两次诉请离婚,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2015年3月11日,凌某某第三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在开庭审理中,刘某某就多次咆哮公堂,经审判人员做工作,才勉强把庭开完。该案定于2015年7月29日上午进行宣判。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在宣判中发生正面冲突,审判人员决定对原、被告分别宣判。上午9时30分,审判人员先对原告凌某某进行宣判并送达民事判决书。10时12分,审判长肖启生、审判员陈建华到本院第三审判庭对被告刘某某进行宣判,为了防范被告的过激行为,审判长肖启生在宣判前向本院法警队申请用警,并向刘某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接着就该案进行宣判。在宣判至原告诉称阶段,刘某某破口大骂“这都是狗屁”,并一直大骂不休,值庭法警用执法记录仪将这个过程拍摄,刘某某冲到法警面前责骂法警,企图抢夺执法记录仪,被法警拦回被告席,刚走到被告席前,刘某某举起台子上的被告牌砸在地上摔得粉碎,接着一把将被告席的桌子推到在地,值庭法警见状上前制止,刘某某咬伤法警高国伟、王克武的手臂,在审判长肖启生上前进行制止时,刘某某又在肖的下身踢了一脚。后刘某某被闻讯赶来的其他法警制服。
为了严明法纪,让行为人吸取教训,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经请示院长同意,决定对刘某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拘留七天。当第二天审判人员到拘留所会见刘某某时,刘某某后悔不已,痛哭流涕,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凡事按法定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