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调研园地
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原因及对策
分享到:
作者:廖志辉   发布时间:2015-08-12 16:03:33 打印 字号: | |
  诉讼文书送达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程序之一,直接影响审判程序的运行方式和效率。立案登记制的施行,法院受案数渐增,1-7月,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134件,同比增长 28.14 %。与此同时,在诉讼文书送达时,受送达人下落难找、逃避送达等现象日益突出。现结合司法实践,对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求维护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效率。

  一、送达难的表现形式

  从整体上看,送达工作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受送达人寻找难。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社会流动性和人员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增多;外出期间,信息不畅,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亲属和基层组织也往往不愿提供其实际居住地址,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同时,当事人住所地经常会因职业变化、搬迁等出现变化,同身份证或者户籍资料上的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也比较多,导致法院无法按照原告诉状中的地址及时有效地送达。

  二是受送达人配合难。实践中,部分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由于法律观念淡薄,出于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动机,拒不签收诉讼文书或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进程。例如: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却不知道具体地址,经法院人员电话通知,但另一方当事人与法院玩送达“游戏”,也拒绝向法院提供真实地址,造成诉讼文书难以送达。当前,受送达人不配合法院送达,在借款、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中表现比较突出。送达中,也存在个别受送达人由于法律认识错误,不信任法院,认为签收诉讼文书就意味着自己承认并必须履行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导致受送达人不配合法院送达的现象频频发生。

  三是送达过程见证难。民诉法第八十六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法院可留置送达。但在留置送达过程中,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协助送达的积极性不高,常以种种理由推却不愿到场,或到场后也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见证。居住地其他人员对留置送达也抱消极态度,惧怕打击报复,也不愿做送达见证人。送达人采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时,也不时地遭到当事人和不明真相群众的攻击,致使记录过程搁浅。在电子送达方式中,也存在送达过程见证难的问题。

  四是下落不明掌握难。按民诉法公告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适用公告送达的一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对公民离开最后居所地没有音讯后多长时间才能确定为下落不明以及下落不明的证明效力,法院如何掌握成为难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情况的审查难以准确把握和审查,经常出现受送达人未真实离开住所地,而是躲避法院送达,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也增加了公告送达的诉讼风险。

  二、对策建议

  针对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应当完善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不具有可操作性、限制太严等送达规定,增添灵活性、可操作性的规定,以达到民商事案件的送达能朝着及时、高效化方向运作。

  1、扩大签收人的范围。从法理来看,只要法院有理由相信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者手上或内容被受送达者知晓,即可视为送达完成。当受送达人为公民时,签收人不应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以扩大到与受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当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还可由该单位的其他相关职员签收。

  2、放宽留置送达条件。受送达人或者他们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由两名以上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相关情况,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司法实践中也常这样操作,达到了诉讼文书的送达目的。

  3、扩大公告送达范围。公告送达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但是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如果仍需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将这种情况纳入公告送达的范围。

  4、增设对恶意逃避送达的司法制裁惩戒措施。对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拒绝接收法律文书,应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予以训戒、罚款直至拘留。

  二是严格立案审查。在审查立案时,立案人员尽可能地审查清楚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电话甚至QQ号、邮箱等详细信息,以便法官能够完成送达手续。同时要求原告签署地址确认书,明确原告义务,明确因地址确认书不准确造成送达不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减少原告对法官的对抗情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批复文件,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让当事人明白即使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也是当事人当初选择的结果。

  三是扩展信息资源。由于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加快,受送达人地址变化快,加强法院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联系,共享暂住信息,充分运用网络信息资源,利用短信、微信、电子邮件、QQ等发送诉讼文书,并与移动通信部门建立诉讼文书发送自动反馈送达信息的特种业务服务,可切实丰富查找当事人办法,减轻送达压力,切实提高法院送达效率。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司法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法院网站、法院微博、普法宣传活动等形式,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群众会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为解决法院送达难问题打好坚实的群众基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支持法院送达工作。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