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段国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3明24日晚上,被告人段国秋窜至本市紫阳步行街宜城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三铃牌女式两轮助力车盗走藏匿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紫阳步行街巨龙网吧楼下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女式摩托车推至市政府广场欲销赃时,被群众发现可疑后报警,被告人段国秋见状逃走。后被告人段国秋又将银灰色三铃牌女式两轮助力车推出欲销赃,行至职业中学围墙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常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唐某被盗银灰色三铃牌女式两轮助力车价值2700元,彭某被盗红色钱江牌女式摩托车价值4080元。两辆摩托车总价值678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国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行,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国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段国秋在2013年7月和2014年9月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