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人民法院处理好离婚案件,平息家庭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调研本院2012-2014年离婚纠纷案件办理情况,归纳该类案件的特点并就如何妥善处理该类案件进行探讨。
一、离婚纠纷案件的若干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本院三年受理离婚案件1103件,2012年、2013年、2014年审理离婚案件分别为332件、375件、396件,离婚案件的数量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占同期审理民商案件的50%左右。
(二)女性起诉离婚占比较高。1103件离婚案件中,有637件为女方起诉离婚,占比近60%。一方面,当下女性经济越来越独立,对平等与自由追求比以往更强,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对于不美满的婚姻,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另一方面,一般来说女性心思较男性更为细腻且敏感、感性,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夫妻矛盾如不能正确看待,容易引发离婚想法。
(三)当事人起诉离婚以30-45岁年龄段最多。该年龄段的人639人,占比近60%。30-45岁年龄段的人,大多已生子,经济压力较大,事业处于稳定期,夫妻相处已不像恋爱或初婚那般甜蜜。迫于各方压力,异地夫妻较多,生活习惯和价值观日益分化,夫妻间矛盾无法及时有效解决,日积月累容易导致感情破裂。
(四)当事人年轻化趋势明显。三年来30岁以下起诉离婚者占比近30%,且人数逐年增多,占比逐年增大。这一年龄段的人,大多结婚时间短,部分未生育小孩,价值观更为多元和自由,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婚姻不稳固的因素相对较多。
(五)文化程度越低诉讼离婚越多。三年来,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离婚案件当事人占总数60%左右,且每年递增人数比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更多。
(六)“性格不合”成为主要起诉原因。离婚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性格不合”的人数占到总数的一半。“性格不合”其实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原因较多。如家庭琐事未及时有效解决,生活方式与价值观日益多元,经济更为独立等等,甚至其他婚姻关系中许多不如意,都可能以“性格不合”来掩盖。
(七)因外遇因素离婚的案件正在逐年增加。2012年、2013年、2014年离婚案件涉及婚外情因素的分别为66件、70件、81件。虽然许多婚外情未能得到法律证实,但其作为影响婚姻稳定的因素无疑越来越强。
(八)解除婚姻关系的比例较高。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基本是双方无法自行协议离婚,一般有一方离婚意图非常坚决。法院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案件超过了离婚案件总数的60%。
(九)夫妻感情破裂的举证难题普遍存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在实践中,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第三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而且很多不愿意到法庭作证陈述。这些因素导致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予准许的案件较多。另外,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和债权债务常涉及双方亲属而导致举证困难,事实难以认定。
(十)公告送达逐年增多。部分当事人因长年在外打工未与家人联系,或家人不愿提供下落,导致法院难以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因长期在外生活产生婚外情,干脆脱离家庭一走了之。
二、妥善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若干对策:
(一)完善考核和审判资源分配。诉讼费是许多法院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而离婚案件诉讼费标准低,尤其在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很少涉及较大财产标的,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甚至可能高于其他案件,所以这些离婚案件往往给法官一种“性价比”低的印象。笔者认为,可以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审理家事案件,并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以尽量化解矛盾,维护和谐。对于专门性质的法庭,可以完善考核机制,弱化经济指标的考核。
(二)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牵涉亲友多等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以达到防止婚姻矛盾扩大化,把婚姻矛盾集中在法庭审理并妥善解决的效果。
(三)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强化调解的作用,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社会关系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管理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等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的作用,即使不能调和矛盾,也能尽量减少离婚过程中的冲突,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四)加大相关法律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宣传,使男女之间、夫妻之间有正确的婚姻观、价值观。消除“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等认识误区,让男女双方都能了解夫妻间相互权利义务。二是加强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领域的法律宣传,引导夫妻双方规范借贷行为,正确认识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含义及认定规则,以减少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债权债务争议过多、证据形式不合要求、认定模糊和执行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