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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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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丽斌  发布时间:2015-08-31 17:11:2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为了方便职工管理,将其在职工人按地域分成若干个班,同时在矿区设置了多个小食堂,主要是为各班提供场所,由各班自己雇请人做饭,公司则给每个班每月发放燃煤补助300元和安全补助300元共计600元。某班以1200元每月雇请原告凡某为其做饭菜,其中增加的600元工资由该班工人平摊。原告凡某在为某班做饭期间被他人用刀砍伤。原告认为其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为被告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受被告管理,故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凡某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凡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依照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分析。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原告凡某为某班做饭菜,也属于被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从劳动管理上来看,原告凡某在为某班做饭的过程中,按时开饭即可,其余时间由其自行安排,不需参加被告职工的考勤,被告无需对原告进行劳动管理;再从报酬的支付方面分析,原告凡某的工资是从某班工人的伙食费中首先提取600元作为原告的工资,再由带班班长将从被告方领取的本应发给该班工人的600元补助共计1200元发给原告。因此原告的工资实际上是该班的工人,从工人工资中凑出发放给原告的,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综上,原告在为某班做饭期间,被告未对原告进行管理,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