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原告李某在衡阳县人民法院将保险公司汇来的赔偿款领去,一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酿发的纠纷尘埃落定。
2014年7月25日下午,原告李某抱着出生仅二个月的女儿,走在回家的路上,衡阳县供电公司的一辆工程车疾驶而来,当驾驶员发现前方路面有情况时,便将方向猛往右打和采取制动,因措施不当,将行走在路边的李姣母女撞倒在路旁。李某在治伤期间,在医生的建议下,停止母乳哺育女儿。李某伤愈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未达一致,故诉至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需治疗,导致不能以母乳哺育女儿,只能用奶粉代替母乳,且事发时,女儿出生仅二个月,根据婴儿哺育常识,从四个月后,才可添加辅食。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奶粉费3800余元,保险公司对原告予以直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