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从救助条件、救助金额、救助程序以及惩戒措施等方面全面彻底地规范了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执行救助金真正惠及特困百姓。
该办法不仅严格限定了受救助者应具备的条件,还详细列举了不予救助的条件:一是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在诉讼过程中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二是对其他适格的义务主体放弃诉讼权利,或在诉讼中拒绝义务主体主动赔偿的;三是生活困难并非案件因素导致的;四是案件已执行完毕,或达成并履行执行和解,已经得到适当合理补偿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由本人提起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材料交执行局归口审查。执行局初步审核之后,再将拟受救助名单、救助金额、案件执行情况及证明材料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最终名单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