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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解读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三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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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贤妹  发布时间:2015-09-16 15:19:0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A企业与B企业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2013年,A企业由于投资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严重,险些面临破产的危险,只得向B企业求助,B企业考虑到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两企业之间生产经营的需要,便同意借款200万给A企业,使其渡过难关。2013年4月,双方正式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上注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24%。经过一年的整顿,A企业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借款也正式到期,于是B企业要求A企业如约还款。A企业考虑到公司的经济刚恢复,若是一下拿出这么多钱,可能会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便提出愿意按30%的年利率先归还这一年来的利息计60万元,同时表示愿意将年利率升至38%来换取延长1年的还款期限。B企业表示同意。当日,双方按照上述约定又签订了一份新合同,同时,A企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了利息。又过了一年,B企业按照约定要求A企业偿还借款,A企业仍不归还。2015年9月,B企业见讨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请求A企业偿还本金200万元及第二年的利息76万元。A企业不服,认为自己第一年超过约定的利率多支付了利息,应相应扣除这部分利息,便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B企业归还自己多付的利息。

  争议焦点:

1、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2、B企业要求A企业按照约定的38%的年利率偿还利息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3、A企业要求B企业归还其多付的利息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笔者观点:

  1、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既然AB企业之间的合同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且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推翻了之前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关于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规定,应当引起重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最新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B企业要求A企业按照年利率38%来归还利息的要求只能部分得到支持,超过36%的部分无效。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本案中,A企业是自愿超过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也没有超过36%的年利率,综上所述,A企业想要回自己多付利息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