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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情兼晓理 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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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银辉  发布时间:2015-09-24 08:55:38 打印 字号: | |
  在一个大雨瓢泼的上午,渣江法庭的审判庭里充斥着人们的争吵声,一位老奶奶和她的儿女、媳妇坐在审判庭内为赡养老人的问题争执不下。老人曾向司法所求助,司法所也曾组织调解,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老人只好诉至法院。

  考虑到原、被告是至亲,庭长决定召集大家做调解工作。6月18日,原告陈老太太和她的四个儿女都来到法庭接受调解,村支书也到庭协助做调解工作。庭长提出调解意见供原、被告参考,由四个子女每人一年照顾原告三个月,轮流照顾原告,两个女儿却不乐意,认为女儿是嫁出去的人,应承担比儿子少些的赡养义务。于是庭长开始劝说两个女儿,凡事讲求情理,从情方面说,女儿和儿子都是母亲含辛茹苦养大的,母亲对儿女的情都是世间无可比拟的,没有区别。既然母亲对儿女的恩情具有同等分量,儿女也应当给予母亲同等的回报;从理方面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赡养问题上,法律并没有区分对待儿子和女儿,因此,子女应承担同等的赡养义务。听了庭长的一席话,四个儿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达成一致意见,轮流照顾陈老太太,老太太去世后的遗产也由四个儿女平均分割。

  调解结束了,外面的雨也渐渐小了,陈老太太的心情也好了起来,在儿女的搀扶下高兴地回家过端午了。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