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王某妻子,夫妻婚内通过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双方未离婚,也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后王某意外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王某与前妻之女主张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之外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赵某作为事实物权人,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据此,法院不支持王某与前妻之女的诉讼请求,认为该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为赵某所有。
解决该案的争议焦点关键在于厘清本案应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而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重点关注主体对物的关系,其立法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而婚姻法是身份法,旨在调整规制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故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优先保护房屋的事实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