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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猝死旅店,经营者未尽安全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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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文淑 汤研科  发布时间:2015-10-14 08:33:49 打印 字号: | |
  客人猝死房内,旅馆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旅馆经营者某招待所赔偿谢某某、全某某各项赔偿款44793.84元。

  2014年某日20时许,谢某某、全某某女儿谢梅来到蒸湘区某招待所办理入住手续。随后,谢梅离开招待所,从附近超市购买白酒返回房间。期间,招待所服务人员发现谢梅行为异常,劝说谢梅退房未果,离开房间时从谢梅入住的房间拿出2个酒瓶。之后,谢梅一直待在房间没有外出,服务人员多次来到谢梅房间查看敲门,没有人回应。次日12时,因打扫卫生需要,招待所服务人员多次来到谢梅入住的房间敲门并用钥匙开门,因房门反锁,均未进入。12时14分许,招待所经营者及服务人员将房门撞开,发现谢梅倒在房间地板上。此时,招待所经营者并未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未对谢梅进行急救,1小时过后才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谢梅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谢梅符合急性乙醇中毒合并过量服用药物导致死亡。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谢某某、全某某女儿谢梅在入住该招待所之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招待所经营者在发现谢梅倒在地上后,应及时履行救助和报警义务,然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般过失责任,故终审判决招待所承担12%的赔偿责任。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