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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私力救济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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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王娟  发布时间:2015-10-14 09:20: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原告李某系水泥厂老板,被告张某系预制板厂老板,李某介绍刘某向张某购买预制板。张某自李某处购买水泥,经双方结账,张某尚欠水泥款49000元。刘某亦未支付预制板款130000元。后李某、张某、刘某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应配合张某找刘某就预制板余款结好账。李某未履行调解协议,张某遂采取私力救济,强行将李某停在某信用社门前办事的小车扣押。李某向张某索要未果,遂向衡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讼争的是一宗返还原物纠纷。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本案原告所有的某型号小车停在某信用社门前办事,被被告张某扣押属实。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原告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小车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支付余欠预制板款才同意返还原告车辆,属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评价。于是,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所有的小车。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