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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裁定限制欠债 “老外”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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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江  发布时间:2015-10-15 16:32:50 打印 字号: | |
  10月14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限制出境裁定书》,禁止被执行人株洲市某铸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出境,这是该院针对“失信老赖”实施的又一重大举措。

  2013年4月,被告株洲市某铸造有限公司与原告常宁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焦炭购销业务往来。经对帐结算,截止至2013年4月25日,被告累计收到原告从河南京宝焦化运送的二千吨焦炭,共计价值3180000元。除支付了640000元货款外,被告尚欠2540000元货款未付。嗣后,原告数次催讨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2014年2月27日,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常宁法院判决,被告株洲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常宁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54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故原告依法向常宁法院申请执行。此时,因债台高筑,被告公司停产闭门,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躲债外逃,已无法联系。

  经多方调查发现,林某某系加拿大人,英文名字称LIM CHAO CHANG,持有出国护照,常坐飞机往返于广东和加拿大,目前仍逗留隐藏在广东地区。执行人员分析,林某某可能在国内有其它经营业务,尚有偿债能力,为防止其将财产转移海外,该院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立即与省公安厅联系,对林某某发出《限制出境裁定书》,限制林某某出境。目前,该裁定书已在湖南省公安厅和加拿大使馆进行了备案。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