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衡阳县某镇农民。2015年3月,高某未经审批,擅自安排四个民工砍伐了某村组的122根树木,得赃款2100元。经衡阳县林业局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树种为用材林湿地松,盗伐面积12.1亩,盗伐植株122株,盗伐林木蓄积6.5立方米。2015年8月,衡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犯盗伐林木罪向衡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又被告人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