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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十元车费起分歧 男子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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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莉   发布时间:2015-10-29 15:42:52 打印 字号: | |
  珠晖法院网讯 乘车付费本平常,但在协商车费时,因一时言语不和,乘车人黄某刚心生戾气,竟一脚将摩的司机曹某华踢伤,造成曹某华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黄某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刚外出办事,搭乘被害人曹某华的摩的从江东批发市场出发至珠晖区人民法院,并叫曹某华在此等候,过了10多分钟后又乘车至珠晖区广西路军供宾馆。曹某华要求黄某刚支付10元车费,黄某刚认为车费过高不愿意支付,随即要离开,曹某华见状便拦住黄某刚并说其穿得这样好还做“下单”的事,黄某刚听后非常生气,遂朝曹某华腹部踢去,一脚踢在其脾脏部位,至其受伤,住院治疗18天。经司法伤情鉴定,伤势为重伤二级,构成七级伤残。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黄某刚于2015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罪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刚因琐事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在被害人曹某华住院期间主动支付医疗费3000元,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又积极赔偿被害人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被告人黄某刚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黄某刚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珠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