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一审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对被告人彭小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5000元。
经查明:2013年3月间,被告人彭小平经营的“常宁市**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未经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同意,擅自通过“茂名市**化工有限公司”以支付7%的手续费开具4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358933.32元,在常宁市国税局以作扣款,造成国家税收61018元损失,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彭小平主动到常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3年7月29日向常宁市公安局缴纳追交款6101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小平无视国家法律,危害税收经管,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小平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小平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交赃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以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彭小平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彭小平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