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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手段阻法 被判坐牢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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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丽斌   发布时间:2015-11-05 09:52: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陈A放火、妨害公务,陈B、陈C妨害公务一案。判决被告人陈A犯放火罪、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周某车辆损失款190148元;被告人陈B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陈C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5000元。

  2015年2月12日,县控违拆违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家不听劝阻依旧在违规建房,便要求被告人陈某等人停止违规建房,但被告人均不听劝阻,与县控违拆违执法人员发生争吵并殴打县控违拆违执法人员。被告人陈A还从附近搬起两颗树拦住执法人员的车辆不准执法人员离开。在公安民警对被告陈B等人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陈C又继续对公安民警推拉阻拦,不准民警将被告人陈B带走。此时被告人陈A情绪激愤,从新房里面拿出一桶汽油,趁无人注意,在马路上倾倒并引往在场的控违拆违执法人员;随后,又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汽油点燃之后,公安民警立即过来阻止。但点燃的汽油将停放在公路上的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周某一台白色别克小车点燃,致该车被烧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别克汽车价值人民币190148元。经司法鉴定:被殴打的执法人员身体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A、陈B使用暴力、故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三名控违拆违执行人员轻微伤,被告人陈C明知被告人陈A、陈B在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仍积极参与,阻碍执法,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A在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后,存有报复意图,故意放火并危及到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导致执法人员私有车辆被烧毁,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陈A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A因放火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车辆被烧毁,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