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王某与妻子全某凤乘坐聂某和驾驶的小客车,在衡阳市S214线由南向北行驶到衡阳市雁峰区雁都公司地段时,因侵占对方车道行驶,与相向行驶由贺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使聂某和、全某凤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明受伤。后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对该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聂理和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乘坐人王某明和全某凤无责任。
一夜之间,一场车祸;妻子不在了,自己受伤了;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王某忍住悲痛,拿起了法律武器,一纸诉状将贺某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放弃了要求对聂某某继承人请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贺某某赔偿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保险公司在判决之后及时支付了赔偿款,但被告贺某某却迟迟不愿支付。无奈,王某向衡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作为典型的涉民生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迅速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了解到贺某某之所以不愿意赔偿,主要原因是不理解为什么法院要判决自己赔钱,因为本案事故的发生自己并没有错,是聂某和占道超速造成的。而贺某某家庭条件并不宽裕,看似数额不大的1万余元赔偿款对他来说也是个大难题。
找到问题的根源后,执行法官立即改变执行方法,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贺某某释法明理,并从受害者家属立场对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从心里接受法院判决书并愿意支付赔偿款;另一方面根据贺某某的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贺某某的家属做思想工作,最终贺某某将凑齐的1万余元赔偿款交到了法院,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将执行款交付给了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