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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老案虽事小 法院强执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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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青松  发布时间:2015-11-13 11:03:31 打印 字号: | |
  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系衡阳县关市镇同村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两人本应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可他们却为一桩小事而对簿公堂。

  唐某与刘某新开的宅基地相邻,唐某为建房方便,屋脚下到了原来已有的一条小路上,致使该路不能通行,刘某对此不满。后刘某在唐某宅基地右侧高坡上挖土打地基时,因刘某的宅基地比唐某已整出来的宅基地要高出3米左右,刘某将土挖到唐某的宅基地上,双方矛盾加剧。2004年8月11日,刘某又去挖宅基地,唐某发现后便去制止,双方发生争吵,唐某与刘某拉扯时不慎摔下,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人劝开,当唐某准备起身时,发现不能站立行走,便喊自己的脚断了。唐某于2005年3月14日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66.74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接下来,只要刘某如约支付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元就可息讼结案。怎知,刘某耍起了“太极”,仍不愿支付唐某损失费。唐某于2005年8月29日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刘某暂无履行能力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长乐法庭于2015年8月17日根据上级有关清理执行积案的工作部署,接手该案。该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长乐法庭多次向被执行人刘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或电话沟通,刘某态度蛮横,置若罔闻,仍未自觉履行。长乐法庭无奈只有远赴广东,对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强制扣划,该案才得以结案。

  法官提示:很多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天真地认为面对有关法律程序只要自己不签字、不到场、不履行就可以避免自己不想要的结果,法律不能把我怎么样,殊不知法律绝非儿戏,绝不会让此类人逍遥自在、无法无天,法律自有相应的措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